协会章程

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章程

(修定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以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助政府部门完善我市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及有关政策,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曲靖市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曲靖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曲靖市麒麟区永丰金叶小区138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

(二)开展技能培训、业务咨询、提供技术服务,提升从业素质

(三)开展市场调研、科信建设,发布行业信息,促进行业发展;

(四)关心社会公益、参与社会活动;

(五)落实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三)单位会员应持有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

和批准手续。

(四)本会会员的范围:

1.本会的单位会员范围主要为:

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造价企业等,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的经济组织。

2.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建树,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以下材料:

1.《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入会登记表》需加盖公章报至协会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3.会员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4.信息联络员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5.工商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积极承担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宣传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按规定交纳会费;

本会的工作和发展献策出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警告;

通报批评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2年不交纳会费;

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采用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一)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财务状况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不超过1年。

二十七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身体健康正常履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拟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2届;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体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上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适当向会员通报,并保存。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0 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000 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000 元;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必要的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经理事会通过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七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八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九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一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六十二  本章程于20249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六十四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六十五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